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2005)
2005年9月8日發布 2006年1月1日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A183—1998《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修改。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根據焰火燃放的現狀和發展要求,對原標準的適用范圍、承擔資格、安全評估等條款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本標準與GA183—1998相比,主要技術差異和變化如下:
一原標準適用于申請赴境外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及人員,不符合安全監管屬地管理的原則。本標準明確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一原標準規定從事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燃放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燃放作業方案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與國家有關行政許可的原則、要求不符。本標準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不再涉及。
一原標準規定承擔焰火晚會燃放的專業技術人員過于籠統,且人數要求偏低。本標準明確專業技術人員的研究方向為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并提高了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此外,為提高燃放技術含量,提倡科技創新,確保燃放安全,本標準規定承擔A、B級煙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一原標準未規定制定技術設計方案、組織實施方案和組織安全評估的責任主體。本標準明確技術設計方案由作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方案由主辦方負責,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托中介機構組織。
一根據燃放技術發展,本標準對附錄中有關技術參數作了調整修改。
本標準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湖南省瀏陽出口花炮廠、淅江省桐廬縣花炮廠、江西省李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奧韻焰火藝術燃放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錦鳳、黃明章、陳宏君、黃建均、閆正斌、亓希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183—1998。
1. 范圍
本標準對焰火晚會燃放爆竹的規模等級、承擔資格、安全評估、技術設計與組織實施設計方案、審查程序、燃放作業、安全保衛與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承擔以及申請境外承擔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作業單位及人員。
本標準也適用于在白天舉辦的焰火慶典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631-2004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
GB11652-1989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焰火晚會evening entertainment
為節日、慶典等活動舉辦的,以燃放禮花彈、組合煙花、架子煙花等為主的晚會。
4. 規模等級
根據焰火晚會舉辦的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數量與規格分為A、B、C三級。
4.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A級:
a 為國家級或國際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為305mm(12’’);
c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數量大于等于2000發。
4.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B級:
a 為省級大型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最大直徑大于等于178mm(7’’),小于305 mm(12’’);
c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數量大于等于1000發,小于2000發。
4.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屬C級:
a 為市級大型關活動所舉辦的焰火晚會;
b 所燃放的禮花彈直徑大于等于102mm(4’’),數量小于1000發。
5 承擔資格
5.1 承擔A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有B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5人,有15 人以上參加過3 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d 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2 承擔B級焰火晚會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有C級以上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參加過3次以上燃放作業的人員;
d 具有電腦程控燃放設備和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3 承擔C級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作業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b 參與過一般焰火晚會燃放工作的設計與作業,具有一定的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實踐經驗;
c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人,初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4人,有8人以上從事過燃放作業的人員;
d 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e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4 任何個人不得承擔焰火煙花燃放工程
5.5 從事焰火晚會燃放工程作業單位的承擔資格,由燃放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評定,燃放作業人員應當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6 燃放作業方案
6.1 燃放作業方案分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
6.2 技術設計方案由作業單位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由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制定。
6.3 技術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焰火晚會規模概況,燃放時間、地點以及與晚會活動主題相應的編組燃放文字說明;
b所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與數量及禮花彈發射最大高度、爆炸覆蓋面積等有關參數;
c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況及點火方式;
d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范圍。
禮花彈發射筒基本參數見附錄A。
禮花彈基本安全參數見附錄B。
安全范圍確定參數見附錄C。
6.4 組織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現場組織機構的設置,包括根據焰火晚會活動規模所設置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事故應急處理等職能組的組成;
b 現場人員分工、崗位、職責;
c 煙花爆竹及有關器材的運輸和儲存、保管安全措施;
d 實施燃放時的安全保衛措施;
e 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5 技術設計方案由設計人員簽字確認后,應當經作業單位設計審核人員審核和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6.6 組織實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員簽字確認后,應當經主辦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7 安全評估
7.1 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應當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任何單位不準批準或實施。
7.2 安全評估由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安全評估組組長應當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工藝美術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7.3 安全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 作業單位的承擔資格;
b 燃放現場周圍環境和氣象條件的安全性;
c 所燃放的煙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 發射裝置布置與點火方式及網絡的安全性、可靠性;
e 安全距離與安全警戒范圍確定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f 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與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保衛措施的周密性、科學性。
7.4 根據安全評估報告需要對技術設計方案與組織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改的,作業單位與主辦單位應當進行調整修改。
8 安全管理
8.1 煙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8.1.1 焰火晚會所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購自煙花爆竹生產廠家或經營企業,嚴禁使用無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產品應當有省級以上質量檢測機構頒發的質量合格證。
8.1.2 運輸燃放所需的煙花爆竹應當按規定申領運輸證,承運單位憑運輸證運輸,并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在城區內運輸的,要按照當地縣、市公安局指定的運輸時間、路線進行運輸。
8.1.3 在燃放現場允許利用結構堅固、無火源、無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車輛等作為燃放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儲存保管點。
8.1.4 在燃放現場,儲存保管燃放所需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 設專人看管;
b 嚴禁同室保管與煙花爆竹無關的物品。
8.2 安裝作業的管理
8.2.1 安裝作業前應對燃放現場進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災的雜物。根據當天風向和現場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點,并留出足夠寬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員的安全檢查停留位置。
8.2.2 在安裝作業地段,應當設置明顯的工作范圍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應當設置防護屏障。
8.2.3 進入安裝作業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胸標或臂標。
8.2.4 安裝作業時間內,嚴禁與安裝作業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
8.2.5 裝填作業前,現場技術人員應對發射裝置逐個進行檢查驗收。檢查內容包括:炮筒的穩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穩定性、抗風能力,組合炮筒的簡間距是否合理等。
8.2.6 裝填作業應當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設計編組要求,將煙花爆竹準確裝填進設計發射裝置中。裝填時應當將禮花彈提升2次,檢查有無卡筒或彈筒間隙過大的現象。
8.2.7 裝填作業現場嚴禁煙火。
8.2.8 裝填作業后,由現場技術人員負責按照技術設計方案進行檢查復核。
8.2.9 燃放禮花彈必須一彈一筒,嚴禁在當場燃放作業中重復使用發射筒。
8.3 燃放作業的管理
8.3.1 現場指揮長檢查燃放前的各項工作,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準下達燃放指令。
8.3.2 燃放實施人員應當著防護服,戴安全帽。
8.3.3 實施燃放作業時,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燃放現場。
8.3.4 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應當停止燃放,待妥善處理后方可繼續進行:
a 現場風向突然改變,可能危及觀賞人員;
b 風力超過6 級或可能危及安全區內建筑物、電力通訊設施和公眾安全;
c 突然下雨、起霧等,妨礙燃放正常進行;
d 發生炸筒造成人員傷亡等意外情況。
8.4 燃放作業后的檢查
8.4.1 燃放作業結束后應當進行現場檢查,指定專人看守燃放現場,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8.4.2 發現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煙花爆竹時,不得進行第二次點火,必須收集交專人看守,由作業單位現場技術負責處理。
8.4.3 發現有殘余的未爆炸的禮花彈或其它部件時,應立即安排專人尋找和處理。
8.4.4 經現場指揮長檢查確認安全后,燃放作業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9 組織指揮與安全警戒
9.1 組織指揮系統
9.1.1 組織實施焰火晚會,應設指揮部。指揮部設指揮長,由主辦單位負責人提任,統一指揮領導燃放技術、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護及事故應急處理等各職能組開展工作。
9.1.2 根據燃放現場可能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主辦單位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車及消防器材。
9.2 安全警戒
9.2.1 焰火晚會的警戒范圍和時間、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時間、消防設備的設置地點和位置,由指揮部根據技術設計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及現場環境特點確定。
9.2.2 所有進入燃放現場的通道和入口區都必須配備人員警戒。
9.2.3 警戒人員應當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攜式擴音器、對講機。
9.2.4 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當按時上崗,不準在崗位上做與警戒無關的事情。在未發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準離開警戒崗位。
9.2.5 指揮長收到確認安全報告后,方可下達解除警戒命令。